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律爭議之探討:以桃園市復興區為例
點閱:109並列題名:The research of legal controversy on aboriginal reservation land : a case study of Fu-Hsing district in Taoyuan city
作者:張博鍾著
出版年:2017
出版社:白象文化
出版地:臺中市
格式:EPUB 流式,PDF,JPG
頁數:310
字數:210334
ISBN:9789863585718
分類:法律  SDG16 和平、正義及健全制度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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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原住民土地,從明清時期開始,經歷日據時期,到目前現今台灣,一直都是被非原住民掠奪的目標,只是手段上由使用武力轉成運用「法」力的差別,可以說,原住民族近代史,就是一部論述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的過程記錄片。現今跟原住民保留地最有相關的法律仍是那部由1948年《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》為主幹延續下來的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》,然而令人莞爾的是,這部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的命令,不僅保護不了原住民,反而更加速了原住民保留地的大量流失。
由於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的研究並未有出版專書,故本文蒐集多數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之文獻,並藉由這些期刊論文資料,奠定對原住民保留地的認識基礎,再藉由對原住民地區桃園市復興區的居民做問卷調查,以統計分析當地一般民眾對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》的看法,再輔以對當地的意見領袖進行深度訪談,平衡本論文做研究分析之質與量,最後再經由當地司法案例的判決,以了解實務上,法官對此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》的觀點及立場,經由本研究獲致之結論摘錄如下:
(一)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位階太低。(二)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制度有問題。(三)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,原住民未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前設定之耕作權、地上權、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,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、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,不得轉讓或出租之限制有爭議。(四)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,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,須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「滿五年」,才可辦理所有權的規定有爭議。
(五)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,原住民才可以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有爭議。(六)原住民子女但是沒有原住民身分、或原住民的非原住民配偶,不可以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限制有爭議。(七)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,公、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,可合法申請承租原住民保留地用來開發或興辦事業之規定有爭議。(八)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、二十九條,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,得繼續承租。惟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,不得轉租或由他人受讓其權利之規定有爭議。(九)漢人家族祖先歷代以來即在該地生活,可追尋至日據時代或甚至更早之前,卻不能擁有所有權,甚不公平。(十)復興區泰雅族之土地權利制度與利用型態不適用共有制。
為落實保障原住民生計之目標,並避免原住民保留地繼續流失,本研究強烈建議將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》提升為法律位階,並將本研究之建議修法事項,納入法律位階之專法規範考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