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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由此可見,國家主權可以有二分法,即國家主權身份主權和權能主權二元結構,而不是堅持以往國家主權一元結構特色,即國家主權不可讓渡之藩籬。主權讓渡在形式上表現為國家主權的部分受限或喪失,實際上則是國家自主行使主權的表現,是主權行使方式的改變,它不損及身份主權。國家主權讓渡即在不損害國家主權利益的原則下讓渡部分權能主權。
在當今的世界體系中,國家並非存在於真空中,而是互相依賴的。這種相互依賴的關系幾乎滲透到了人類生活的所有方面。國家林立並相互依賴的現實,需要各國以主權平等的觀念解決共同面臨的問題,也使合作原則脫穎而出。合作原則是指各國不論在政治、經濟及社會制度上有何差異,均有義務在關系之各個方面彼此合作。20世紀以前的合作,基本上是雙邊的或區域性的,次世界大戰之後,合作開始通過性聯盟盟約進行,表達了各締約國增進間合作的願望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,合作迅速上升為一項具有普遍意義的現代法基本原則。《聯合國憲章》將該原則規定為聯合國宗旨之一,即條第三項之規定:“促成合作,以解決間屬於經濟、社會、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問題。”1970年聯合國大會第20屆會議上通過的《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法原則之宣言》,簡稱《法原則宣言》,規定了各國依照憲章彼此合作之義務。“各國不問在政治、經濟及社會制度上有何差異均有義務在關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,以期維持和平與安全,並增進經濟安定與進步、各國之一般福利、及不受此種差異所生歧視之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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